在很多人眼里,金融行业一直是“高薪”与“高大上”的代名词,也是很多人梦寐以求想进入的行业。
在去年5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一份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榜单中,金融业仅次于软件及信息技术业、科学研究及技术服务业,位列第三。但有一些从业者似乎仍然嫌待遇不够好,在外干起了兼职。
最近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一口气公布4张罚单,将两宗券商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外兼职的案件公之于众。
券商从业人员违规兼职
个人及公司双双领罚
日前,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同日披露公布了4项行政监管措施,均剑指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规在外从事兼职。浙商证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陈健和申万宏源证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王军,在任职期间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两家相应券商及两位相关个人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其中,申万宏源证券王军在担任申万宏源证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担任重庆钰鑫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相较之下,陈健路子更“野”,其在担任浙商证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担任重庆佰富江景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经理。
值得一提的是,陈健还是该酒店的前主要股东。启信宝数据显示,陈健在2011年8月认缴出资493万元,持有酒店49.3%股份,后于2021年2月3号退出,所持股份由詹大富“接盘”。
对于这两位分公司负责人的兼职行为,重庆证监局表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两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另外,相应券商也受到处罚,发布处罚决定的日期分别为4月14日,4月13日。
重庆证监局认为,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的行为,你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报告,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
因此,两家券商均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两家券商去年人均年薪均超50万
券商高管通常年薪不菲,然而上述两位似乎并不满足,还在外兼职挣外快。
根据中信建投研究报告显示,2020年,统计在内的26家上市券商,人均年薪达66.30万元。
其中,共计5家券商平均年薪超过80万元。除以人均薪酬123.98万元居榜首中金公司外,华泰证券平均年薪达到94.64万元,中信证券、东方证券、招商证券均超80元。
而上述两家从业人员在外违规兼职的机构,人均平均年薪均在50万至60万区间行列内。
数据显示,申万宏源2020年以58.91万元的人均薪酬,排名上市券商第13位。与2019年相比,去年申万宏源的人均薪酬涨幅达28%。
浙商证券则以53.77万元的水平,排名第17位。浙商证券2020年年报指出,其薪酬政策主要依据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及证券公司相关薪酬管理规定进行制定,薪酬架构主要由固定工资、绩效奖金、津贴及福利组成。
同时,根据证券行业特点,结合管理需求和风险控制等管理要求,具体薪酬发放形式包括:固定薪酬由公司按月固定发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奖金由董事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决定,按照40%以上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业务部门、职能部门人员绩效奖金经年度考核后,根据年度绩效方案进行发放。
为何要“铤而走险”外出兼职?
虽然平均薪酬只能作为一个行业参考,并不能全面地反映券商人员的收入分配状况,但起码还是能够说明金融行业薪水并不低。为何仍有券商高管“铤而走险”外出兼职?
据中国证券报,有券商人士表示,本职工作薪资高和兼职并不冲突,有些兼职就是挂名,并不一定实际参与业务和经营。比如一些公司的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相当于“高级顾问”,主要职责是从专家的角度提出建议,或者是利用其社会关系等无形资源,但是又有不错的报酬,因此具备了足够的吸引力。
据界面新闻,“分公司就是大一点的营业部,负责人增加了一点管理职责,但讲白了,他们主要工作还是营销,在外面跑企业,接触人群广泛,遇到有利可图的事情就参与了。”一位券商合规条线人士对记者表示。
另一位业内人士称,无论公司上市与否, 用独董来拉拢券商负责人,之后上市、融资或交易等业务,都可能存在利益冲突。
“当总经理就更严重了,这是两份全职工作,不仅是个人在外投资,还负责主要运营。一边是国企地方负责人,一边是自己的生意,到底把精力放在哪?”业内人士表示。
违规兼职频发凸显内控缺陷
实际上,券商分公司老总外出兼职屡见不鲜。近期,五矿证券和方正证券等多家券商也遭到处罚。
2021年4月12日,广东证监局称,陈权在担任五矿证券广州华夏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行为。因此广东证监局对陈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2020年12月31日,山东证监局称,方正证券济南分公司总经理许峰在任职期间兼任其他企业法人,因此对方正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
据界面新闻,业内人士称,券商属于金融机构,虽然系统性风险重要性没有银行那么严重,但是也可能会引发关联交易或利益输送,因此为了防止券商作为中介机构既当裁判又当球员,需对兼职制定严格管理。
2020年11月20日,证监会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股或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股的公司仅可兼任董事、监事,且数量不得超过2家。
据中国证券报,“证券行业里面的兼职问题一直存在,但大多数券商并没有足够重视。”一位券商人士表示,券商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即便是做符合规定的兼职,也不应该影响本职工作的开展。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