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汽车评论 >

深交所创业板改革|深交所公开上市公司违规处分标准

2020-06-30 11:58:19来源:大成基金

大讨论:近期,爆款基金频现引起各方关注,爆款基金是否有利于行业发展?是否有利于基金投资者?

随着新《证券法》施行、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启动,深交所不断完善基础制度建设,优化监管规则体系,通过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培育资本市场良好法治生态。6月24日,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标准》),进一步压实违法违规责任,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更好推进透明交易所建设,护航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行稳致远。

《实施标准》是深交所在前期已发布的三个板块《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基础上制定,旨在向市场阐明违规行为责任认定和纪律处分裁量标准。一方面,按照新证券法、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系列规则等最新监管要求,对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予以整合、拓宽与更新;另一方面,坚持“透明搞改革”,切实回应市场需求,主动公开市场关心的监管标准和裁量尺度,避免出现“口袋政策”。

本着“开门立规、民主立规”的原则,深交所就《实施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2家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提出的反馈意见。各方总体上对《实施标准》的主要内容表示赞同,并提出有关条款的优化建议。经认真研究,《实施标准》吸纳了26条合理可行的建议,以适应市场需求和自律监管需要。

立足公开原则,扩大适用范围。有别于《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仅适用于“上市公司”这一特定主体的“公开谴责”特定处分类型,《实施标准》对上市公司及董监高、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全部种类的纪律处分实施标准均予公开,进一步拓展纪律处分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遵循过罚相当,明晰考量因素。《实施标准》进一步完善了深交所在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时综合考量的主客观因素,明确当事人在违规事项中所起的作用、职责权限及履职情况等将成为区分当事人主次责任的重要依据。对于造成交易异常、影响股票上市条件、违规金额巨大或违规行为长期持续、屡错屡犯等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从重处分;而对于自查发现、积极补救、不可抗力导致违规的,则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增强监管威慑,强化问责力度。《实施标准》首次将“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等职务、收取惩罚性违约金、暂不受理专业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等的实施标准予以落地,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分力度。这三类处分不同于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声誉罚”,其威慑性和惩戒性质更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较大,主要适用于触及财务造假、短期内多次被纪律处分或者存在数个严重违规等情形。

区分违规类型,盯紧关键少数。针对上市公司及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等主体的违规行为,《实施标准》分条款列示不同违规类型及对应的处分标准。一是信息披露违规,完善针对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披露等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规情形,分别规定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的标准;二是规范运作违规,重点规范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违规财务资助等典型违规,对指使违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加大处分力度,并统一三个板块的处分数量标准;三是证券交易违规,区分主动交易违规和被动违规,并规定因强制平仓、司法强制执行等被动因素导致交易违规的,可从轻、减轻处分。

压实中介责任,督促勤勉尽责。《实施标准》对中介机构处分设专章规定,主要规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上市公司违规负有责任、未能勤勉尽责、出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等、不配合监管及其他”四类违规情形。同时,按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设置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不受理专业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三档纪律处分,督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挥出核查把关的“市场看门人”作用。

推进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公开,既是夯实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制度基础、引导市场主体遵规守法的内在要求,也是深交所持续建设透明交易所、实现阳光监管的重要举措。2020年是推进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深交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始终坚持依法治市、依规监管,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改进工作作风,持续推进监管公开,完善法治保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在法治轨道中稳步推进,加快助力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