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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可交债再曝违约 法院判决发行人归还鹏华基金3000万本息

2020-06-18 17:57:29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原标题:私募可交债再曝违约!法院判决发行人归还鹏华基金3000万本息

记者 王晗

近年来高发的债市违约浪潮中,不断有公募基金“踩雷”。6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鹏华基金与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体投资)关于公司债券交易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因一体投资旗下的上市公司中珠医疗(即*ST中珠)资产重组失败引发股价下跌,从而导致一体投资的主要资产大幅贬值,涉案债券“16体EB01”用于换股的股票被司法冻结。

债券违约后,鹏华基金将发行人一体投资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其归还2800万本金以及200多万的利息。不过一体投资随即提出上诉,后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被撤回上诉请求。

罚息金额存在分歧

事情要追溯到2016年8月23日,当时一体投资在上交所发行了“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体EB01”),鹏华基金通过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了280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16体EB01”发行总额4亿元,单位面值100元,期限3年,起息日为2016年8月25日,回售兑付日2019年8月24日,固定票面利率为6.1%。

为了保证债券的顺利发行,一体投资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中珠医疗的股票及孳息为“16体EB01”提供质押担保,关联方深圳市一体正润资管持有的中珠医疗股票及孳息为债券提供额外担保。根据相关要求,“一体投资提供的质押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占未偿还系争债券余额的比重低于110%,一体投资有义务于该等事项发生后的20个交易日内追加股票/现金或提前赎回债券,使得担保比例维持在110%以上。”

然而“16体EB01”存续期间,中珠医疗发生包括重大资产重组失败、控股股东债务违约在内的诸多负面事件,导致目前一体投资提供质押的中珠医疗股票的价格已经跌破约定的110%的担保比例,一体投资却并未依照上述约定追加相应的股票或现金担保。

在鹏华基金看来,“虽然距涉案债券到期仍有1年左右的时间,但以一体投资目前的偿债能力和其自身经营状况等客观情况来看,已经不可能在到期日履行兑付本息的义务。”于是鹏华基金请求法院确认“16体EB01”募集说明书于2018年12月6日解除,同时偿还其认购的2800万本金、两年期利息以及违约债产生的罚息。

对于鹏华基金提出的上诉请求,被告方一体投资认为在罚息数额方面并不合理,具体包括两部分:

一、要求支付未来一年期还未发生的利息为不合理请求。一体投资认为,“公司已于2017年8月25日向鹏华基金支付了第一期利息,目前未支付的为2018年8月25日应支付的第二期利息,即2017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24日的利息171万元。而2018年8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的利息尚未发生。因此,鹏华基金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8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间还未发生的利息为不合理请求。”

二、因延迟支付“16体EB01”到期利息而产生的逾期利息,以3142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32%计算,自2018年12月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为不合理请求。一体投资表示,“鹏华基金计算逾期利息的本金数额中将‘16体EB01’本金2800万元计算入内不合理。同时2018年8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的利息尚未发生,也不应当计算至逾期本金之内。”

法院判决归还3000万本息

尽管二者对处罚金额仍有不同意见,但一体投资发行的“16体EB01”发生实质性违约已是不争的事实。

经多方核查,法院认为,“一体投资有维持担保比例的义务,需要在债券存续期间将担保比例维持在110%以上,但目前该债券的担保比例仍在110%以下。且一体投资所持有的中珠医疗股票亦已被司法冻结。可见,一体投资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对于这起债券违约纠纷,法院给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鹏华基金与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就“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达成的债券交易合同于2018年12月7日解除。

二、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鹏华基金支付本金2800万元。

三、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鹏华基金支付2017年8月25日至2018年12月7日的利息220万元。

四、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鹏华基金支付逾期利息(以17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2%为标准,自2018年8月26日起计至2018年12月7日的逾期利息为3.56万元;以30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2%为标准,自2018年12月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后,一体投资提出上诉,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被作出撤回上诉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