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知识小课堂
基金管理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及积极参与者,作为金融机构的一份子,在反洗钱工作的推动、执行和落实过程中,需遵循的主要的反洗钱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部门规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8号)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16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主要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
《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外交部关于执行安理会有关决议通知的通知》(银发〔2010〕16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管理及相关反洗钱内控建设的通知》
(银发〔2012〕17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2〕201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2012修订)》
(中基协发[2012]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发〔2013〕2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银发〔2014〕34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8]164号)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8]2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关于印发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的通知》(银反洗发〔2018〕19号)
基金行业的反洗钱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基金行业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
1、基金管理人需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 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反洗钱工作能力。
2、基金管理人应建立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模型的建立及开展后续的评估工作。
3、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如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上述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5、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可疑交易监测模型,采取甄别、分析的方法,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6、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库,开展实时监测,并及时进行黑名单的报送。
7、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以客户为单位,覆盖所有业务(含产品、服务)和客户的反洗钱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完整采集和记录洗钱风险管理所需信息,对洗钱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并根据洗钱风险管理需要持续优化升级系统。
8、基金管理人应当对业务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相关附属机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反洗钱工作检查。
9、基金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基金管理人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10、基金管理人应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