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非宣传”| 新《证券法》中投资者保护制度问题梳理
2019年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每年5月15日定为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设立“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旨在通过每年固定日期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活动,进一步倡导理性投资文化,凝聚市场各方共识,形成人人关心、关爱、关注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让投资者保护理念深入人心,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
2020年第二个“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的主题为“心系投资者,携手共行动”,适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为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进一步做好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宣传工作,国泰元鑫资产积极响应证监会及上海监管局的统一工作部署和要求,定于2020年5-6月开展以“理性投资,远离非法证券期货陷阱”为主题的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宣传(简称“防非宣传”)活动。
国泰元鑫资产作为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业金融机构,一直恪守稳健合规的风险战略和风险政策导向,把风控合规建设作为公司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防非”宣传月期间,我们将围绕风险提示、投资贴士、法规解读等主题角度,利用声音图文多种创新方法、构筑广覆盖的宣传渠道,深入普及“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理性投资,风险自担”“主动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不受保护”等理念,敬请关注。
新《证券法》中投资者保护制度问题梳理
内容来源:上交所发布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专章,做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制度安排。在2020年度投资者保护宣传月到来之际,为帮助投资者学习了解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的相关内容,我们对其进行了梳理汇总。
一、新《证券法》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做出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分别做出了规范要求。对于证券公司而言,概括来说就是要做到了解客户、揭示风险,并且明确了卖者有责。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当配合证券公司,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个人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此外,新《证券法》还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做出了区分,目的是为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投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相对不足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同时,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后,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如果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新《证券法》建立了怎样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
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有助于帮助中小投资者克服时间、成本方面的限制,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活动,积极发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意见。对此,新《证券法》从五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征集主体,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二是征集方式,明确由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三是信息披露,明确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四是禁止行为,明确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五是法律责任,明确违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新《证券法》是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
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制度建设,多举措、多渠道积极引导推动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取得显著成效。新《证券法》为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一方面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另一方面明确上市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四、新《证券法》是如何对债券投资者、债券持有人进行保护的?
首先,新《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其次,明确了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应当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且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职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最后,为有效应对债券发行人的违约,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五、新《证券法》对先行赔付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新《证券法》将先行赔付这一制度确定了下来,明确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六、在新《证券法》中,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多元纠纷化解方面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利用专业优势进行投资者保护、代表投资者积极主张和行使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新《证券法》具体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进行纠纷化解的三方面机制。一是调解机制,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二是支持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派生诉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有关“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规定的限制。
七、新《证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对此,投资者需关注哪些内容?
新《证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以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下加强投资者保护和权利救济的需要。一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二是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更便于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
相关链接,趣味问答:
Q1: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不得有哪些行为?
A、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B、 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C、 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D、 以上都是。
2:根据新《证券法》规定,下列哪种情形可视为公开发行?D
A、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B、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D、以上都是。
3、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用途,必须经_____C___(会议)作出决议。
A、董事会;B、股东大会;C、债券持有人会议;D、监事会
4、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的文件不包括___D_____:(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股东大会决议;(四)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五)财务会计报告;(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A、公司章程。
B、财务会计报告。
C、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D、公司宣传册。
5、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C:
A、弥补亏损。
B、非生产性支出。
C、以上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