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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全国投资者保护日 | 我国证券基金期货投资者基本权利介绍(节选)

2020-05-22 16:57:23来源:太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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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国证监会设立“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旨在通过每年固定日期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活动,进一步倡导理性投资文化,凝聚市场各方共识,形成人人关心、关爱、关注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让投资者保护理念深入人心,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

以下内容来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网站,我们节选了《我国证券基金期货投资者基本权利介绍(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组稿)》中,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的内容,敬请投资者参考。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投资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购买基金并取得基金份额后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的管理运作都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来考虑。

(一)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同权利

1.资产收益权

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就是分享基金财产的收益,取得基金投资的红利。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资产收益权的形式较为类似,主要有以下三种:

(1)分享、取得基金财产收益,即通常所说的基金分红收益;

(2)参与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取得买卖价差收入。

2.决策参与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参与基金重大决策的权利。无论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赋予的权利通过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表决权等相关职权。

3.依法求偿权

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权并有权依法得到赔偿。

4.信息知情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信息知情权。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基金运作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复制信息披露资料。

(二)按基金合同约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法定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例如,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监督基金经营情况的权利;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基金份额一定年份后赎回时可享有免交赎回费用的权利等,就属此类。

(三)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特别权利

合同签署前,私募基金的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何谓投资冷静期?通俗来讲,冷静期即投资者买完基金后的一段冷静时间。私募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如果某个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里约定了回访确认事项,基金募集机构需在冷静期结束之后主动联系投资者进行回访。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另外,投资者在购买私募基金的过程中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行为,有权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进行立案调查。

……

其他注意事项

(一)新《证券法》中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除了上述权利外,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还享有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等基本权利。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需关注自身的基本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

新《证券法》中新增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投资者有自主选择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服务的自主选择权,但这个自主选择权的行使是以投资者适当性匹配为前提的。投资者需要了解自己准备购买的产品或服务的情况,购买适合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同时对于销售机构来说,需要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对投资者和产品、服务进行匹配并把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销售机构若违反适当性义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新《证券法》引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于改善市场环境、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无疑具有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二)投资者行使权利注意事项

1.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投资者首先要了解基本法律知识,知晓自己的权利。同时,需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头脑冷静,理性分析,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2.正确识别风险

投资者要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的防范意识,远离非法投资。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投资,可以通过证监会或者行业协会网站核实相关机构、人员的资格,正确识别非法证券活动,选择合法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保护好自身的财产安全。

3.依法理性维权

投资者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维权。我国现已建立了证券期货行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如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投资者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上海已于2017年由证券、基金、期货三家同业公会共同发起成立了“上海市证券、基金、期货业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上海地区行业调解组织,它是在上海证监局和上海司法局的指导下设立并开展工作的,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为上海辖区的投资者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目前,该调解组织调解案件主要来自各同业公会网站、投诉电话等渠道收到的投诉,以及来自中国证监会“12386”热线转办的投诉。该调解组织将继续积极回应投资者的需求,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调解工作,加强宣传,提高投资者知调解、信调解、用调解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总之,上述内容介绍旨在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各项权利,通过恰当行使权利,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正确认识风险,理性投资,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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