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碰瓷”案,重庆王某明、王某两兄弟以酒后驾驶豪车的车主为目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酒驾不敢报警的心理,实施敲诈。
2020年4月至7月期间,二人先后在合川区缤果城一带作案8次,敲诈勒索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7万余元。二被告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4万元,有期徒刑1年8个月、罚金2万元。
2020年4月18日凌晨,在合川区某商场附近,王某明锁定作案目标刘某后,驾驶一辆宝马越野车尾随其后,伺机故意追尾刘某驾驶的奔驰车。事故发生后,王某明指使弟弟王某赶至现场,二人以被害人刘某酒驾违法要报警处理进行要挟,迫使被害人刘某赔偿“修理费”30000元。
2020年7月14日凌晨,二被告作案时,因被害人唐某拒绝下车,王某明报警处理。公安民警发现王某明、王某涉嫌敲诈勒索,将其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明、王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赔了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020年12月,合川检察院以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向合川法院提起公诉。
合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伙同,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华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