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圳市司法局4月6日消息,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改善营商环境,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深圳市住建局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送审稿)》并报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经审查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管理条例》引入自愿缴存机制,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其职工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除上述五类主体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外,《条例》设置自愿缴存机制,即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按规定自愿缴存、提取和贷款住房公积金,以回应社会关切和现实需求。
同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上一年度领取工资的月数后的数值。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