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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晚,南京康尼机电(维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尼机电,代码:603111)发布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同时还发布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经查明,康尼机电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将3.045亿元定期存单质押,导致康尼机电披露的《重组报告书》、《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2015年至2017年,龙昕科技存在虚增收入、利润等财务造假行为,康尼机电披露的《重组报告书(草案)》、《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7年,龙昕科技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或未开票即确认收入的方式,通过客户欧朋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在正常业务基础上累计虚增收入90,069.42万元(2015年至2017年6月累计虚增收入54,674.53万元)。同时,龙昕科技按正常业务毛利率水平,虚假结转成本。其中,2015年虚增成本8,843.59万元,2016年虚增成本18,759.73万元,2017年1-6月虚增成本7,298.96万元,2017年虚增成本27,624.49万元。导致龙昕科技2015年虚增利润5,568.91万元,2016年虚增利润11,887.80万元,2017年1-6月虚增利润2,315.54万元,2017年虚增利润17,384.91万元。
龙昕科技存在财务造假行为,康尼机电《重组报告书(草案)》《重组报告书》多次披露了上述虚假财务信息,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重组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重组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廖良茂等22人分别给予警告和金额不等罚款。
此外,证监会拟决定:1、对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2、对廖良茂给予警公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3、对曾祥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龙昕科技涉及多项违法行为,廖良茂、曾祥洋涉案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廖良茂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曾祥洋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2018年8月22日晚,康尼机电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康尼机电股票的投资者开展索赔征集,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臧小丽律师、宋一欣律师、刘国华律师、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初步确定:在2017年3月24日至2018年8月22日期间买入康尼机电股票,并在2018年8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定或认定的赔付范围、赔付标准、计算方式为准。
2.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公司退市与否,不影响索赔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进度。但破产(包括重整或清算),则有可能会影响诉讼进度。
3.律师服务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再行支付,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律师不应对诉讼结果做出承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单。(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及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如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或如有多账户的,皆应提供,并予以注明;如交易次数频繁,请提供Excel表并电邮。(4)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差额。(5)包含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